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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116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鄭松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定有明文。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第1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保單主契約,並具備健康保險之性質,亦分別經元大人壽、遠雄人壽陳報無誤,揆諸前揭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益徵該等保單之解約金債權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台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819號裁定參照)。次按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814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為執行,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扣押債務人於富邦人壽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並經富邦人壽回覆已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新臺幣(以下同)188,081元予以扣押,合先敘明。另查,本件扣押之系爭保單名稱為「安泰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即該保單係以重大疾病之保障為訴求,自難認系爭保單無健康保險之性質,且依系爭保單之保險契約條款第15條、第16條規定,其如符合保險契約條款規規定之重大疾病或殘廢程度時,可申領殘廢保險金及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則依前揭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就健康保險之定義,本件系爭保單於被保險人因疾病致失能或死亡時,保險公司負有給付保險金之責,應屬具有健康保險之性質,此有系爭保單之保險契約條款在卷可稽。是本件系爭保單屬具有健康保險性質之保險契約,揆諸前揭新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之規定,即屬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則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系爭保單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要保人
解約金金額(新台幣)
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Z000000000-00
安泰重大疾病終身保險
鄭松金
188,0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