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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6576號
債 權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段000號17樓
債 務 人 楊勝凱  住桃園市龍潭區中原路一段56巷22弄10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經查不動產係在彰化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