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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22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沈政男  住○○市○區○○路○段0號6樓   
債 務 人 袁修城即守成企業社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等資料,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台北市南港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