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833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楊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執行附表所示公同共有不動產,應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分於民國114年10月26日、114年12月17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先後於114年11月5日、114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