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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086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鄭苡家即鄭尤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鄭苡家即鄭尤雅對第三人喜哥黑豬肉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之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設苗栗縣、台北市信義區及南港區。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