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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63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務  人  何盈盈即何鳳珠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訂有明文。是當事人於執行程序中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之時點,應以執行程序終結前為限。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115年5月6日就本院扣押債務人對成功路郵局存款債權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惟本院對上開存款債權執行程序業已於115年4月24日因本院就上開債權核發移轉命令而終結,依上開說明,債務人聲明異議,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