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527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周雅綺
債 務 人 蘇仲佐
債 務 人 高泳源即高源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僅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以明債務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並未載明應為之執行標的及其所在,此有執行聲請狀可稽,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屬不明者。本件債務人蘇仲佐現住所在「臺北市南港區」、債務人高泳源即高源永現住所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揆諸前述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所屬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