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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6261號
債  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上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桃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債權人於114年11月7日聲請強制執行並繫屬於本院,惟債務人於114年11月9日死亡,當事人能力欠缺,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陳報債務人之繼承人,該命令於114年1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4年12月5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4年12月10日送達,債權人陳報因債務人為外籍配偶,在台無婚生子女,又已離婚,是無法提供繼承人資料,經本院於114年12月18日命其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該命令於114年12月24日送達,債權人迄今未補正,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