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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7973號
債  權  人  鑫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鎮坪  


債  務  人  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名下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不動產,及債務人對第三人債權等財產,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