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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116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李月馨  
            林彥伯即林秉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郵局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李月馨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惟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公司設於「新北市林口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