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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593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  理  人  林京緯  
債  務  人  劉佳怡即董佳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佳怡即董佳怡對第三人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竹縣寶山鄉、臺南市永康區,均非本院管轄。考量送達之便利性,本院認本件應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為適當,爰將本件移送至前開法院。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