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759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徐杰聖
債 務 人 李憲定
債 務 人 趙淑萍
債 務 人 趙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等之勞保、集保、郵局及投保保險契約,並強制執行債務人趙淑芳於第三人東昕生醫有限公司及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薪資營利等債權,而第三人等均係位於臺中市,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