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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9771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戴安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
  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該條第1 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戴安妮聲請強制執行,惟未提出更正執行名義正本(卷內資料為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115年1月10日命其於文到5 日內提出更正執行名義正本,聲請人分於114年12月11日、115年1月16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屆期迄未補正,應認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