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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207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鄒忠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之保管金債權及勞作金債權,經查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設於「新竹市北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