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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6538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黃承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債務人於第三人處開戶之釋明資料,經本院函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函已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祥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