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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6584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吳嘉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台灣珍有福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台北市大安區、新北市新莊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