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68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市○○區○○路00號11樓
債 務 人 卓淑溶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後強制執行,查債務人於第三人功學社教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功學社教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乃設址於新北市蘆洲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