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686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世茂楓印刷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世博
人 號4樓
債 務 人 陳鉅夫(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鉅夫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而強制執行法就當事人能力並無相關規定,故依同法第30條之1 規定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惟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所明定,故自然人於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於訴訟程序即無當事人能力,於強制執行程序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不生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參照),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陳鉅夫已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01年3月18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查詢附卷可稽。是債權人聲請對已死亡、不具備執行當事人能力之陳鉅夫強制執行,其聲請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對債務人陳鉅夫強制執行之聲請部分為不合法,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