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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278號
債 權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住同上 
債 務 人 DARNIAH BT DAIR CARSUM
           住○○市○○區○○路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DARNIAH BT DAIR CARSUM之居留資料,如有所得並聲請執行,惟經本院查詢結果債務人現工作及居留址均在第三人潘志勝處,則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中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