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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837號
債  權  人  云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強  



債  務  人  沛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沛基  
債  務  人  盧敏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盧沛基、盧敏基所有之不動產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非在本院轄區,並有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