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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871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00號8樓之3第1
            室               
法定代理人 林為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嘉珒  
           住○○市○區○○○街000號8樓之3第1
            室               
債 務 人 譚鎮緯  住○○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129巷12弄6
                        8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譚鎮緯所有對第三人棨新陶瓷有限公司、金芯國際有限公司、明芯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新北市私立尚杰居家長照機構之薪資債權及第三人新北市鶯歌區農會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勞保、郵局資料,惟經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其已自第三人棨新陶瓷有限公司處退保,現加保於第三人福爾摩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處,則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苗栗縣苗栗市、新北市三重區、土城區、鶯歌區及臺中市南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