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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203號
債 權 人 侑達鋼構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楊哲政  住同上
債 務 人 綠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竹北市東興路二段506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德喜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號
債 務 人 林坤漢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63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並以債務人等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發給債權憑證,因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又查,債務人等之設址及住所,均非位於本院轄區,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