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96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代 理 人 劉柏志 住○○市○○區○○○街000號12樓
債 務 人 胡家瑜 住○○市○○區○○路00號9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胡家瑜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家瑜強制執行,惟債務人胡家瑜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3年6月28日下午5時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