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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6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余淑娟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李品儀即李雅萍
           住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一段323巷16 
            號16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本件債權讓與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4年3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