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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25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家洋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李榮華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查無財產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暨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現籍設基隆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