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72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雲祥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林秋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調查相對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故於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有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又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宜蘭縣三星鄉,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