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636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全富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日(歿)
債 務 人 林媛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媛秋之強制執行部分,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債權人對債務人全富晟興業有限公司、債務人陳新日請強制執行部分之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林媛秋之最後住所地係在新竹縣尖石鄉,非在本院轄區內,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另依本院繼續執行紀錄表編號一已記載債務人全富晟興業有限公司於99年10月7日日廢止登記、債務人陳新日已於102年10月1日死亡,債權人仍列上開二人為債務人,明顯違誤,應於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