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957號
債 權 人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6樓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庭歡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尚達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秀梅  住○○市○里區○○街00號1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投保保險契約資料,惟查債務人住所址係臺中市,有卷債務人戶役政資料乙紙在卷可憑,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觀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