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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59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錞熙  
           住○○市○區○○路00號7樓     
債 務 人 黃清錫即黃阿雲
           住雲林縣○○鄉○○村○○○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雲林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