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9570號
債 權 人 余宗諺即余長昇即毅龍鷹架工程行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巷0號
余宗展即余長昇即毅龍鷹架工程行之繼承人
住同上
陳琬琳即余長昇即毅龍鷹架工程行之繼承人
住同上
債 務 人 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楊岷泰 住○○市○○區○○路0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屬執行標的不明之情形。而債務人公司所在地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此有債務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