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306號
債 權 人 許美珠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謝黃即TA HOANG
李創即LY SANG
兼上列三人
共同代理人 謝美蓮
債 務 人 菱暘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宜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