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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794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潘宏朋  
債  務  人  摩西克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1 項、第76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本院應至不動產所在地揭示查封公告,始符合該法所定不動產之查封程序。故本定期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至不動產所在地履勘查封,然債權人到場並無法指出建物,要求改期並聲請桃園市地政事務所到場指明,嗣經本院改同年9月3日偕同地政人員到場,地政人員稱只有平面圖,目前無門牌,無法特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債權人亦稱本件確實無法特定,會跟公司報告後另具狀陳報等語,有該日查封筆錄在卷可參,然債權人迄今並未補正,因債權人無法特定執行之標的,致無法揭示不動產查封公告,完成不動產之查封程序。又本院所定期日,已預留予聲請人相當時日,並非倉促而無法配合,聲請人亦未陳明有何不能配合之原因,顯係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依首開規定,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附表:
114年司執字057948號 財產所有人:葉志偉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桃園區
東國

160
590
10000分之372

備考
重測前:由大樹林段92之21地號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2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段0號2樓之三
7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二層: 47.05
合計: 47.05
陽台5.82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444、445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2
42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段0號2樓之一
7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二層: 47.05
合計: 47.05
陽台11.64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444、445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