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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396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蘇惠美  住○○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勞保投保、郵存資料,已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竹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