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430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文禎
住同上
債 務 人 王基成 住○○市○○區○○街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樹林迴龍郵局之存款債權,而樹林迴龍郵局位於新北市樹林區,即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