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6295號
債 權 人 建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炳義
債 務 人 邱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屬執行標的不明之情形。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在彰化縣○○鄉○○村0鄰○○街000號之5,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