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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709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淑玲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淑惠即徐清財之繼承人、徐巧倫即徐清財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35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惟查,上開支付命令就債務人何淑惠即徐清財之繼承人、徐巧倫即徐清財之繼承人之部分尚未確定,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二人之確定證明書,該命令已於114年8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