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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94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薇薇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債 務 人 施子裕  住○○市○○區○○○路○段00號
                       (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向勞工保險局查詢登記任職之公司、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之存款帳戶,屬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