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422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
            1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江建憲  
           住同上
債 務 人 張文禎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6月9日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自114年4月23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