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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2437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債  務  人  徐乙藍即徐乙嵐(即陳荷茗之繼承人)



            徐乙禎即徐凌菁(即陳荷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被繼承人陳荷茗之遺產稅課稅參考清單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而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北市五股區,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