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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411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設台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鄭啟宏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亮豪  
           住同上
債 務 人 許紀煬即許洋銘即許溱麟即許肪瑞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天麗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同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