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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4306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送達代收人 許玉鼎  
           住○○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債 務 人 吳嘉晴即吳梓蓉即吳尚怡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蘆洲光華路郵局之存款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新北市蘆洲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