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669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住○○市○○區○○街00號     
           送達代收人 黃麗芬  
           住○○市○○區○○路00號4樓    
債 務 人 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兼法定代理 陳麟文  住嘉義縣○○鄉○○○○0號之25   
人          居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十一街35巷15之4 
           號               
債 務 人 陳聖傑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等對第三人華泰商業銀行松德分行等9人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設台北市信義區及新北市板橋區等地。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