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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953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蘇品家(即蘇立宏即蘇佳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屬執行標的不明之情形。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在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號,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