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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316號
債 權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住同上  
債 務 人 BALUNSAY CRISTINA ALMONTE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係在高雄市旗津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