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2820號
債 權 人 茂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
債 務 人 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臺南市○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等6筆不動產,並聲請調查債務人之郵局帳戶資料。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債權人指明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皆位於臺南市新市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