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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541號
債 權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住同上  
債 務 人 瑪利亞即MARIA FRANSISKA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居留資料後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川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川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乃設址於新竹縣,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