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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98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樓至6樓、17樓至19樓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釋育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債 務 人 余陳菊英即宏記行
           住○○市○○區○○路00號     
           余新富即余遠瑟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高雄市橋頭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