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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51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蕭建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東佑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不生補正之問題,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於114年8月1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2年1月7日死亡而無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其聲請自應駁回。
三、依前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