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546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秀玉
債 務 人 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定芳
債 務 人 李定一
債 務 人 李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李定一、李淑如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調上開相對人之投保資料、往來券商、人身保險及開戶資料,則於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有無可供執行之標的物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宜蘭縣礁溪鄉,非在本院轄區內,本院自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