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6121號
債 權 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
之7
法定代理人 葉昱伶 住○○市○○區○○○路○段000號2樓
之7
送達代收人 呂鎧丞
住台北○○0○000○○○
債 務 人 黎芳熏即黎美君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劉宸豪即劉奎成
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等住所係在台北市信義區及新北市新店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